• 七角七分博客欢迎大家光临

《电子商务法》立法路径解析

随笔 七七 7年前 (2016-12-19) 0个评论

2013年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围绕这一立法,专门的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成立。通过行业调研,电子商务发展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被清晰地归纳出来。以此为基础,《电子商务法》立法大纲的草拟、交流和集中讨论等工作顺利完成,各界人士就电子商务立法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逐渐形成共识。经过反复讨论和内部征求意见,《电子商务法》草案于2016年下半年形成。
12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决定,19日至2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电子商务法》是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宪章”
按照以往通常做法,类似于《电子商务法》之类的法律起草,往往由国务院相应部委,比如工信部、商务部或国家工商总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但这一次《电子商务法》立法直接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牵头起草。
之所以采取这样的组织架构,一方面,电子商务活动涉及面非常广,工商、海关、税务、质检、交通运输、金融等部门职能均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密切关系,并不适宜由某一个主管部委组织起草;另一方面,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起草,未来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具有相当高的法律效力等级。通过制定《电子商务法》,对到目前为止已经颁布的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标准等,可以起到整合和统领的作用。以后的部门立法及行业立规,必须遵守《电子商务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基于具有前瞻性的、更加适应互联网时代特点的立法指导思想,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立规定下基调,确定一个妥当的制度框架,从而真正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上述考量决定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定位。这一法律必须对电子商务中的核心问题给出答案,因此这一法律不应表现为一部宏观的电子商务产业促进法。《电子商务法》能够发挥实际作用,一定要有实质性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而不能成为一个只具有政策显示意义的促进法。就此而言,《电子商务法》应该是综合性立法,是电子商务一般法,并且是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等级的电子商务活动基本法律,是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宪章”。

主体内容概要
立法工作的第一步是界定相关法律的调整范围,这也是《电子商务法》立法研究和讨论中最受关注的问题。基于充分讨论,各界普遍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应围绕电子商务活动的整个流程展开和确定其调整范围。这样既可以抓住立法的重点,同时又避免面面俱到,贪大求全,而拖延立法进程。
《电子商务法》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总则部分。主要是一般规定,涉及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同时,规定电子商务主体,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特殊经营者,也就是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
电子商务主体部分。这一部分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在网上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其身份如何界定,是否应该建立特殊的主体管理制度,比如,要求领取电子商务营业执照,抑或只需要建立电子商务主体信息备案登记制度。对于特殊的电商主体,即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需要对其市场准入,平台经营者的退出机制,主要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网络交易及服务部分。这一部分围绕电子交易活动展开,涉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缔结、履行,履行包括支付环节与物流环节。同时,明确规定一系列制度保障,包括消费者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塑造、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网络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这些制度主要服务于营造一个可信、公平和高效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
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法》还包括跨境电商、电子商务活动监管体制问题、法律责任界定等重要内容。
总的来说,关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目前选取的是一个比较中观的维度,没有试图把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所有问题全部纳入。这样处理可以做到重点突出,更加有针对性。

与现有法律法规衔接顺畅
《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很多规定,如电子合同,其涉及的绝大多数问题在《合同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第三方平台责任,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可以适用。如果把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看作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那么该法律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就可以直接适用。关于消费者保护,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内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近一次修订,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强化了关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保护,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等新纳入的规定,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面对内容上的交叉与重叠,《电子商务法》应如何处理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关系呢?
第一,如果已有其他相关法律,而且也是合适的规定,那么《电子商务法》就不过多地涉及,而是充分尊重现状。《电子签名法》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实例。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这部法律非常重要。这部法律2004年颁布,整体而言大体上能够适应当下的需要。因此,《电子商务法》对电子签名问题就不会专门涉及。
第二,如果《电子商务法》涉及的问题与其他法律存在交叉,比如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合同法》本身已经有规定,就没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法》中把与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再重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特别关注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特殊问题。对于这类问题,《电子商务法》可以作出一些有针对性的特别规定。总体而言,对于由电子商务环境所引发的传统法律需要面对的新问题,可以采用“《电子商务法》+”的思路,在立法中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新的规范即可。
第三,有些问题虽然可能在将来建立比较完善和统一的法律制度,但相关制度的出台,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而现实的社会生活对相关制度规则的需求又比较迫切。对于这类问题,应当利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契机,予以完善和推进。比如,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应该在《电子商务法》中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正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最敏感、最突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有立法规划,学界也一直呼吁,但距离进入实质性立法阶段似乎还有些距离,完全可以利用《电子商务法》立法契机,把个人信息保护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予以解决,而不要把这个问题留待遥远的未来。如果能够在《电子商务法》中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相对明确具体的规定,那么在将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时候,也就具备坚实的基础和前提。

喜欢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贴图 加粗 删除线 居中 斜体 签到

Hi,您需要填写昵称和邮箱!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